【案情介紹:】2008年9月,張某(男)與劉某(女)雙方到X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男女雙方一致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X市X小區的住房歸女兒張花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離婚后,男方張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是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