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6年5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2月12日登記結婚,現(xiàn)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異,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和。2007年9月,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后撤訴。之后,原、被告夫妻關系未得到明顯改善。故原告于2008年4月再次起訴,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有:位于XX辦事處XXX居委會,住房一套,購買價為206 800元。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資對該套住房進行了裝修,購置了家具家電等。經(jīng)XX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套房屋及裝修、家具家電等價值375 366元。原、被告無共同債權,共同債務欠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本息95 814.78元。
原判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歸其個人所有,共同財產(chǎn)共同分割,共同債務共同償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準許原告聶一(化名)與被告孟軍(化名)離婚;
二、被告孟軍婚前個人財產(chǎn)位于XX辦事處X居委會,住房1套歸被告孟軍所有;
三、共同財產(chǎn)房屋裝修及家具家電等歸被告孟軍所有,由被告孟軍給付原告聶一其價值的一半84 28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四、共同債務欠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本息95 814.78元,由原、被告各負責償還47 907.39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2000元。
孟軍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一是原審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已完全破裂錯誤,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二是原審認定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為168 616元錯誤,XX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程序違法;三是原審認定雙方的共同債務只有住房公積金貸款錯誤,上訴人尚有較大數(shù)額的債務。孟軍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聶一答辯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堅決要求離婚;2、鑒定符合法定程序;3、上訴人所稱的債務,被上訴人均不清楚。聶一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感情破裂;共同財產(chǎn)的認定及分割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聶一與孟軍于2006年12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感情不和。聶一于2007年9月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雖撤訴,但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明顯改善,且聶一在原審與二審中均堅決要求離婚,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審判決雙方離婚正確,予以支持。孟軍上訴提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上訴理由與本案的客觀事實不符,不予支持。關于財產(chǎn)問題,原審法院依法委托XX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房屋裝修、家俱、家電及房屋升值部分進行了鑒定,孟軍雖認為該鑒定錯誤,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反駁證據(jù),原審采信XX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認定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正確,予以支持。另外,孟軍認為夫妻雙方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外還有其他夫妻共同債務,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聶一對該債務亦不予認可,故對孟軍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審理】孟軍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處理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孟軍承擔。
【總結】在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對于后續(xù)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以及債務的分配,原被告要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本案中孟軍認為夫妻雙方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外還有其他夫妻共同債務,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所以他的訴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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