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4年,吳某某與鄧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于2005年7月18日在XX市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于2006年2月26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鄧XX。隨著生活的延續,吳某某和鄧某開始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鄧某認為吳某某不做家務,不帶小孩;吳某某認為鄧某不信任妻子,雙方還自2008年10月起開始分居。吳某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原告吳某某訴稱:我與鄧某經自由戀愛,于2005年7月18日在XX市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鄧XX,現年3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性格不和,鄧某對我極不信任,經常猜疑,加之鄧某經常為生活瑣事打罵我,雙方矛盾越來越深,我已經不堪忍受,并于2008年10月開始與鄧某分居。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1、準許雙方離婚;2、小孩XX由鄧某直接撫養,吳某某每月負擔小孩的撫育費500元直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
被告鄧某辯稱:我和吳某某結婚已經三年多,小孩也兩歲多了。從內心出發,我不同意離婚。吳某某的訴稱不實,夫妻之間有些爭吵是正常的。至于信任問題,我都把所有的工資交給吳某某,怎么能說我不信任她。吳某某要與別人好,就不要讓我看見。我看見了自然無法理解。但即便如此,我還是認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吳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案件焦點】夫妻雙方是否感情完全破裂,是或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吳某某與鄧某婚前相識一年有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還共同生育了小孩鄧XX,雙方的夫妻感情彌足珍貴。雖然偶因生活習慣差異發生爭吵,但雙方并無原則性的案件焦點。只要雙方充分認識到“夫婦和而家道興”的道理,懂得珍惜感情,珍惜家庭,多做換位思考,多加溝通交流,善于寬容諒解,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完全能夠和好如初的。吳某某要求離婚,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然破裂,鄧某又不予認可,故對吳某某的離婚要求,不予準許。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吳某某要求與鄧某離婚,不予準許。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之間應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夫婦和而家道興”,夫妻之間應和睦相處,合理解決矛盾。感情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出現矛盾要及時解決,切勿逃避或者盲目爭吵沖動做事,那樣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得不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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