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約定再婚不得再生育是否有效?
上海離婚律師經常接到網友來電咨詢,其中好幾個就涉及到協議離婚后不得再婚或再生育子女的,其實這些約定很多都是無效的,順便舉個小案例,便于當事人理解。
甲男與乙女協議離婚,3歲多的孩子隨乙女生活,甲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同時,乙女與甲男私下又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
后乙女與丙男結婚,并育有一子,甲男得知后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女履行協議,賠償其違約金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本案的情況就屬于當事人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為應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見,乙女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
生育權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民想什么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愿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
本案中,乙女與甲男達成的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生育權的規定。